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在西安成功举办
发布人:李大业  发布时间:2023-10-30   动态浏览次数:10

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在西安成功举办


20231021日至22日,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在西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届年会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承办,来自国内各高校、科研院所、新闻出版机构的2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一、开幕

21上午年会正式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丁赛、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汪红飞致辞。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研究员作五年工作报告。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主持。

范九利对与会专家学者莅临西北政法大学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西北政法大学具有注重实务、注重学术研究、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点,学校法律史学科发展起步早,研究实力雄厚,在中华法系、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等领域形成鲜明研究特色。中国法律史学会2023年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行动,是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学术创新、实现互利共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西北政法大学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工作,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持续贡献西法大的智慧。

丁赛高度评价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中发挥的阵地作用,希望并相信中国法律史学会会以更广阔的学术视野,更好地凝聚学界力量,为推动中国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汪红飞介绍了杭州师范大学及沈钧儒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并表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会坚持走扩大开放之路,广泛吸引人才,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奋斗,久久为功,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丁赛致辞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汪红飞致辞


二、主旨报告

沈阳师范大学霍存福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分别作大会主旨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主持。

霍存福教授以“普通官箴与法官箴:载体文书、主要范畴、相互关系”为题,介绍了普通官箴与法官箴之间的区别,追溯了官箴发展的历史,分析了儒家思想德目体系中的廉、公、明、恕等元素如何在官箴中体现。他指出,普通官箴德目多而杂,法官箴少而精;希望学界能够思考公平和正直之间的包含关系如何阐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价值上的竞合与重叠等问题

陈景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华司法文明的历史特征及其现实意义”。陈教授认为,以往的研究并未将司法文明与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区分开,也没有进行概括和总结。他将司法文明总结为“刚正、严明、优雅、祥和”八个字,从文化发生学的原理上分析解释了中华司法文明的独有特征,并将不同文化形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对比。陈景良教授寄语法律史研究者:有一份平静之心,才能去追求学术上的更高境界。

赵晓耕教授以日常生活中社会民口语化的表达为切入点,分析了其中蕴含的“礼从宜使从俗的传统法律优点。他认为,这些理念在现代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与认同,甚至存在诸多误解,这是值得深思的现象。赵教授强调,每个时代自省,当下不能遭受的苦难面临的困境都归咎于祖先不应迷恋传统,但更不应一味苛责非难自身民族的传统。

沈阳师范大学霍存福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


三、学术研讨

本次大会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80篇。21日下午,与会专家学者分四个会场展开学术研讨,57位学者在分会场作专题报告。

(一)第一分会场

本次年会的第一分会场设于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满天星报告厅,分两个单元进行,共有专题报告12

第一单元研讨由南京大学张仁善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清华大学聂鑫教授、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评议。

南京审计大学肖建新教授以《论我国古代早期的审监关系为题,对审计与监察的主要概念、议题形成、研究价值等展开论述。他认为,中国古代审计和监察同源异途,都以考核官吏经济绩效为主要指向,关系密切联系,古代的审计在本质上内含着监察的属性。

西南民族大学杜文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尚书>之法性》。他认为,古代的中国法很早就有成体系的法律形式,有系统化的法理学,这个法理学应在“道法学”的意义上进行研究;中国古老的“道法学”在法律上最早是体现于《尚书》,《尚书》是一部古老的法典,包含了典、范、誓、诰等法律形式。杜教授强调,中国法律起源的研究不能只以“礼”和“刑”为原点,对于中国古代法学的理解也不能只停留在“礼”和“刑”的关系上。

上海海事大学曾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海商法一词溯源》。曾教授从“海商法对应的英文到底应该翻译成海商法还是海事法”这一问题出发,完整地梳理了海商法一词正式出现和进入法律的时间线。他指出,“海商”一词最早于唐代出现,但并无法律含义也非固定用法。“海商法”一词虽取自日本,但于中国而言并非外来词,而是一个汉元回归词,即源于中国古代的“海上”一词。

中国政法大学李雪梅教授以《“碑证”的生成发展与功能分析》为题,介绍了宋金寺产争讼与界至碑、元代“收执照验”碑、明代豁免粮徭案中的成化敕碑、灵岩寺“碑证”等古碑。对少林寺、灵岩寺法律碑刻生成路径作了比较,以唐、元、明为例,剖析了少林寺碑石规制与寺观“政治资本”的长效性,以及灵岩寺界至碑与经济权益。

山西大学李麒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唐代管辖司法责任与司法秩序的确立》。李教授指出,以唐代为代表的司法责任制主要是在后果意义上,即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应当负某种责任,从结果或从义务的角度来规范司法行为。唐代司法责任既包括实体责任,也包括程序责任,结构周密,有着复合性、全面性、针对性的特点,唐律对于当下构建良好的基本司法秩序确有借鉴之处。

南京师范大学吴欢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为民治吏的政理构造与法理诠解》。他认为,吏治之问与治吏之道,或者说为何治吏、为谁治吏、如何治理这些问题,及其回应,成为考察我们古今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的侧面,更是从为民之利到行政为民,在中国发现行政法律的重要路径。

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认为,肖建新教授的报告内容具有时间跨度长、资料详尽,将审计与监察相结合的特点认为如结合诸如青铜器等新材料,当可得到更有意思的结论。对杜文忠教授的报告王教授认为,道法学在新资料的认定下已成为主流判断,而近年来金文和简牍资料与杜教授所用的传世文献的研究可以相互印证,比如清华简中的内容与《洪范》中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在新材料的加持下,相关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

清华大学聂鑫教授认为,报告人曾加教授具有复合的学术背景,运用了法律史和法学的方法,从丰富的国内外档案材料中梳理和辨析了海商法一词的发展渊源。聂教授对李雪梅教授关注到以往鲜有研究的碑刻领域给予了高度评价,提出了自己对于石碑大小差异原因的猜想

吉林大学刘晓林教授提出自己对唐代司法责任的认识,认为李麒教授的文章做到了论证充分,结论清晰。刘教授认为,唐令相对于唐律在研究唐代司法责任当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文章可考虑从唐令中进一步丰富内容针对吴欢副教授的《为民治吏的政理构造与法理诠解》一文,刘教授认为其构思值得肯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法理毕竟是法的理,无论有怎样丰富的内涵,法理一定是来源于具体的法律规范。

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柴荣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评议。

杭州师范大学蒋铁初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国古代限制刑讯的目的》。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限制刑讯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有防止刑讯无辜及迫使无辜者自诬,根本目的则只有防止刑讯迫使受讯人自诬一种。为防止刑讯致诬,立法主要限制了刑讯的方式及数量;为了防止刑讯无辜,立法规定了刑讯实施的程序与实体条件。但古代立法限制刑讯的两个目的的效果均不如人意,究其原因,立法自身的矛盾及司法者未严格遵守立法规定是主要因素。

新疆大学白京兰教授以《流动中的秩序:晚清吐鲁番的“路票”与地域治理》为题,通过晚晴吐鲁番地区公文档案中的路票,分析了路票的形制、应用、管理及其对地方社会治理的意义,并将路票和其他通行文书进行比较,得出了它们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白教授认为,吐鲁番作为东西南北交通、贸易之地,人口流动频繁,各民族、各国家的人汇聚,“路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地域治理和地方稳定

西北师范大学田庆锋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方法论视角下的敦煌法学与敦煌社会》。他在报告中回顾了敦煌法学概念的提出,方法论、学科与理论的关系,敦煌法学形成的社会基础,敦煌法学生成的学术基础、意义、范围和内容等问题,认为敦煌法学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仍然有待深入讨论需要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努力推进

贵州师范大学程泽时教授以《清末督抚政治与司法改革》为题,探讨清末督抚政治对司法改革的制约作用通过研究大量的晚清宣统、光绪年间的《申报》以及政府公文等一手史料,从总督、巡抚的职权划分,任命调动,主政理念,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机制和过程这四个层次,深入分析了江苏地区的督抚政治,回答了江苏官员是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的、哪些因素造成了江苏司法改革迟缓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张伟教授作了题为《清代条例增订制度研究》的报告。在充分利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史料《大清律续纂条例》(乾隆八年本)和《例编》十一册的基础上,对条例增订运行程式中“据例修例”的部分,从例文的择选、编排和加工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罗冠男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清代行政立法理念与路径探析——以<大清会典>编纂为例》。她剖析了明清会典编纂的时代背景,认为明清会典编纂的总体理念是维护大一统,为避免权力分散,将国家运行和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容均纳入了“官制法”的体系之下。对于官僚权力的规制和约束贯穿于汇典内容的方方面面。与当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下,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实际上是有着跨越时空的暗合之处。

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对蒋铁初、白京兰、田庆锋的报告进行点评。他认为蒋铁初教授古代限制刑讯的目的的研究,可以从现实出发发现问题,从多学科的角度拓展问题的深度,对学术史的梳理亦有所裨益;白京兰教授对晚清吐鲁番路票的研究在对象选取上有新意、有价值,应当对路票的性质等进一步的界定,与其他相似概念之间相区别,对法律依据进行进一步研究,同时关注最新的一手史料及时发掘其中的学术价值;田庆锋副教授的研究依托自身院校地理区位优势,指出敦煌文书的研究有着交叉学科的新意,而在学科的设立方面需要进行更为严密的论证,作出清晰的界定,拿出令人信服的观点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对程泽时教授、张伟教授、罗冠男副教授的报告进行点评。他认为程泽时教授《清末督抚政治与司法改革》一文是比较有意义的选题,学界对督抚的研究很少,地方督抚任职不久就调动频繁,对地方司法影响非常大。针对张伟教授《清代条例增订制度研究》一文,胡教授提出明清在修上情况特殊,条例的修改非常频繁具体,涉及条例内容的内涵与外延。结合罗冠男副教授的报告,胡教授强调,对明清会典“诸司执掌”性质的把握是深刻理解中国古代法律结构必不可少的一环

(二)第二分会场

本次年会的第二分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图书馆一楼报告厅,会议分两个单元进行,共有专题报告12个。

第一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韩秀桃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北京大学张一民助理教授评议。

上海师范大学陈灵海教授的报告题目《尚法之名: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微观史》。陈教授从宋代士大夫人名中出现不少獬豸崇拜型、皋陶崇拜型等“尚法之名”的现象出发,认为其可视为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外化表征。这一表征反映,汉唐时期较为负面消极的法律、律学和法律职业,在宋代观念领域中转向了正面积极。不过,观念与现实具有时代的交错性,神宗时期对法律的重视达到峰值,其后未能一以贯之,法律、律学和法律职业的正面性又转趋弱化。作为这种时代交错性的结果,那些拥有“尚法之名”的士大夫并未真正转向“尚法之行”。

扬州大学张本顺教授的报告题目《宋代监察权威的生成机理及价值意蕴》。张教授注意到,宋代监察权威首先源自于监察官自身所具备的优秀监察品质。其次,内生于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官”所担负的维护封建“纲纪”的庄严使命。再次,宋代监察官铨选、回避制,从制度上保障了监察权威。最后,宋代监察官是“天下公议”化身的政治话语,从舆论上强化了监察权威的合理性、正当性。

河北大学贾文龙研究员的报告题目《分等与分司: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类型》。他认为,宋代继承了前代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州级审判中实行鞫、谳、判分司制度,使四等官责任制度中又蕴含了审讯、检法、判决的权力制衡的因素。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等级制演变为环节等级制,问责路径从自下而上变为自前而后,分司式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样式与形态,达到中国古代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高峰。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杨晓辉教授的报告题目《清代州县官慎监思想与实践研究》。杨教授的研究以《官箴书集成》为主要文献,认为在诸多官箴书中,关于慎监强调最多的,莫过于妇女、病犯、轻罪罪犯及干连证人的收监问题。尽管清代依然有着狱空理想,然而在州县形成的讼案激增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下,狱空的理想需要面对的却是淹禁的现实。中国现代监狱的建设,需要深刻关注传统中国的狱政思想与理念。

西南政法大学赵天宝教授的报告题目《清代斗杀驳案的理性分析》。赵教授通过爬梳相关驳案处理方式,总结了清代斗杀存在三种情形:一是驳轻重不实以情罪相符;二是驳错定斗杀以引断无误;三是驳类推不妥以比附相当。赵教授提出,清代斗杀律例并行且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以及依律断案、情罪允协、注重说理的司法实践生动呈现出其追求立法完善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意蕴。个中所彰显的审断方法和法律精神于今依然有重要启示。

苏州大学蔡晓荣教授的报告题目《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的中美会审及中美会审官权力竞逐——以稀见钞本史料〈华洋诉讼案〉为考察中心》。蔡教授通过详细考察稀见钞本史料《上海华洋诉讼案》所辑录的19091913 年间上海公共会审公廨美国会审官呈致会审公廨的693 帧函件,发现较之清末,美国会审官操控中美会审案件程序运作与实体裁判的情形,在辛亥革命之后变得愈形恶劣。中美会审官在会审案审理和裁判过程中的权力竞逐,揭示了隐于正式诉讼制度背后的“外交挟制”,是决定会审公廨中外会审机制运作的最关键因素。

在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认为,《尚法之名:宋代法律观念转型的微观史》《宋代监察权威的生成机理及价值意蕴》《分等与分司:宋代州级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类型》这三篇论文慧眼独具。陈灵海教授的论文从微观视角——姓名出发,表现了宋人崇尚法律的观念。对于研究新视角的挖掘,值得我们学习。宋代法律观念的变化,由北宋及之南宋,在不同类型主体身上的表现不尽相同,对之进行分类是一个较好的路径。就张本顺教授的论文主题——宋代监察而言,从一定程度上讲,宋代士大夫的进退受台谏官员所左右。尤其在南宋,监察系统为权相所利用而产生了职能异化,削弱了宋代监察的职能效用。贾文龙研究员的文章涉及的内容实际上与当代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相关。宋代司法体制对法官在司法流程中的责任提出了诸多要求,并有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这对现代法治建设不乏启示。

北京大学张一民助理教授与谈了关于《清代州县官慎监思想与实践研究》《清代斗杀驳案的理性分析》《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的中美会审及中美会审官权力竞逐——以稀见钞本史料〈华洋诉讼案〉为考察中心》三篇论文的学习心得。她认为,《官箴书》丰富的数量,能够支撑起对清代州县官慎监思想与实践研究的体系架构。作为被治理的主体——民众,他们对于相关治理的实践感受与为官指南的文本之间存在的差距,具有学术关注价值。赵教授的论文关注斗杀这一具有代表性的罪名,或是限于篇幅,对于裁判效果的挖掘依然可以延伸。蔡教授对会审公廨的研究揭示了司法权力背后的博弈是美国对中国的“外交挟制”,尤其是辛亥革命后这一趋势强化的现象引人深思。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顾元教授主持,海南大学陈秋云教授、《四川大学学报》刘楷悦副编审评议。

西南政法大学陈翠玉教授的报告题目《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的思想范式》。陈教授认为,受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中国古人从天、地、人的整体宇宙观高度思考法律问题,将法看作是天、地、人之下的存在物。天人合一,是中华法系的哲理基石,体现了极具东方特色的传统思想范式,也是理解中华法系的总法门、总纲领。这种天、地、人的整体性思路,塑造了中华法系追求仁善、重视宗法伦理和身份等级的志趣性格及以人为本,追求和谐、无讼的精神特质,并对古人的立法、司法及守法活动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的报告题目《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李教授指出,秦刑讯在司法实践中有得人情和服判两种功能。这使得秦实际上有两种刑讯,得人情的刑讯追求的是司法公正,服判的刑讯追求的是刑罚执行的正当性。秦的刑讯受先秦影响,但又有自身的发展。秦刑讯有理性的一面,但在实践中有鲜明的非理性特征。秦以后刑讯制度以规范化为主要发展趋势,但无法根除容易被滥用的弊病,刑讯滥用有着整体的制度背景。

华南师范大学曹旅宁教授的报告题目《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初步研究》。曹教授细致探讨了《功令》的行用年代和实施地域、《功令》与二十等爵制、《功令》官吏仕宦年龄问题、《功令》官吏“憜倪欲避吏(事)”的罚则、《功令》贾人不得为吏及伪造功劳与大赦期间的关系、《功令》对选拔官吏的文化要求、对随公主和亲官署在蛮夷任职的官吏以及在边疆服务十年以上军吏升迁的特殊优待规定、《功令》与司法官专才的选拔等问题,并且强调了这对进一步了解西汉初年官制的重要性。

上海交通大学方潇教授的报告题目《人可貌相乎: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及其近代境遇》。方教授表示,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存在一种可称之为“面相貌审”的断案方式。这种面相貌审的理论基础是传统面相学。传统的面相学虽然自清末民国以来受“科学”风潮影响而被抑制甚至贬低,但是在相业人士的抗争和辩白下,凭借其深植社会的现实基础、与西方骨相学的“理符”“理同”等有利因素,仍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运作甚至有加强之势。方教授呼吁传统面相学及其貌审在古代及近代的境遇需要再度审视,并需注意对其存在的可能误读,以及科技发展下可能的展望。

福州大学段晓彦教授的报告题目《传统伦常条款的反思与继承——以“杀尊亲属罪”为例》。段教授基于孝道是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核心,认为传统伦常条款并非一无是处。尽管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已无伦常条款,但伦常观念仍广泛渗透于司法裁判之中。考虑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实际状况和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状况,尊重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对杀尊亲属等触及人伦底线的犯罪行为应当进行科学立法,从而使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西安交通大学杜军强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情理在传统司法与当代司法中的龃龉及纾解进路》。他强调,以作为传统司法典范之一的清代为中心观察可知,情理在清代司法中是以事理性、价值性和方法性的维度存在于传统法律环境中,与当代司法对情理的理解与期待并不一致。因而,在提倡发扬传统司法衡平情理法的经验以追求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传统情理的多维透视以展现其在历史中的存在形式,从而对其与当代的差异进行全方位的历史主义检视,最终就其在当代司法运用的出路并避免古今差异的误区进行反思和探讨。

与谈交流阶段,海南大学陈秋云教授认为,《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的思想范式》《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初步研究》等三篇论文都坚持问题导向,阐述了古人的法律智慧,内容涉及立法、司法、法律思想等多个维度,均是标准的法学论文。法律史研究,同样要注意古人与今人知识结构的不同,因此在运用古今概念的时候要注意外延的差别。

《四川大学学报》刘楷悦副编审在发言中恳切地表示,法律史论文的写作与发表在当下均较不易。《天人合一:中华法系的思想范式》一文具有高度的思辨性,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哲学观念与中华法系进行了有效结合,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初步研究》问题意识突出,具有高度的史料价值。《传统伦常条款的反思与继承——以“杀尊亲属罪”为例》一文观点明确,对于观照当今司法实践当中裁判倾向的文化动因多有启示。

(三)第三分会场

本次年会的第三分会场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校务楼二楼报告厅。会议分为两个单元,共有专题报告13个。

第一单元由杭州师范大学余钊飞教授主持。河南大学乔飞教授、浙江财经大学田东奎教授进行评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冯曙霞教授《中华传统法治理论的发展演进规律》为题,在对中华传统法治一词的涵义及其理论形成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中华传统法治理论的发展演变规律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她指出准确了解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规律对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暨南大学马腾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慎子君道思想论析。他从君主治道姿态的“恭俭”、君主统治意志的“强”、君道“为民而仁,立公去私”的本质、君权“任德以矣”的限制、君道以“忠、贤、智之辨”作为治人依托、君道“精法以巽势”的治法内核等方面对上博简《慎子曰恭俭》与传世《慎子》进行论析,认为慎子依循政治权势论与客观物法说,抗衡于儒家宗法血缘、道德优先的秩序观,是一种由黄老向法家发展的君主治道。

浙江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彭巍以《<汉书>法理概念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根基为题,首先阐释了在最早使用“法理”概念的《汉书》中“法理之士”和“法理”之“治”的含义。他认为,中国古代“法理”发展为一个融合强烈价值追求和鲜明实践导向的概念,其与西方法理学的共通和差异,是我们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国法理的文化根基。

湖南理工学院喻平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学规与章程:传统书院教育管理的复合制度架构》。他认为,学规是师生约定的以修身为学为基本内容的柔性规范,章程是官方制定的以监督管理为内容的细致规程,二者构成传统书院复合制度架构,体现了传统知识阶层与官方之间在书院层面的博弈与配合,指出深入把握书院精神可对当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推进教育强国战略提供重要借鉴。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毛高杰教授以《基于法律论证的的情理法运作分析》为题,讨论情理法的司法运用与制度逻辑问题,认为天理解决了传统司法事实认定的可为性问题,人情解决了人世问题的可接受性,国法解决了事实认定的权威性问题。法律的空缺结构在客观上源自情理的不确定性,法律论证正当性根本上是一个运用语言进行互动的过程,是情理影响下的实践论证形态,情理解决了法律论证中面对社会流动性的挑战。

吉林大学姜翰助理研究员以《从明刑到隐刑:收所习艺与清季旧律刑罚改革》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收所习艺反映了清代对刑罚的内生性调整,并推动了刑罚体系的革新。《大清现行刑律》在集成前期刑罚变革成果基础上,建立了以收所习艺为支撑的新五刑体系,标志着自由刑体系的初步成型,在事实上推动了刑罚的近代转型它不过是清代内在动力推动下长期刑罚改革的最终呈现,其背后则是刑罚策略由“明刑”向“隐刑”的转变。

在评议环节,河南大学乔飞教授认为总体而言第一单元的六篇论文非常契合本次会议的主题,提出应注意区分“法治”一词核心含义的古今之变、明晰中国古代“法理”与西方法理学在实践方面的具体差异、注意情理法作为论证依据构成了传统司法事实认定的支持结构之外是否也包括法律适用的问题、应深入探讨刑罚策略在近代的内生性变革等建议。

浙江财经大学田东奎教授提出应细化慎子君道思想从道家向法家发展的原因、在探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不必拘泥于其与西方法理学的异同、注意区分学规和章程在约束力上的区别、具体论证情理法产生矛盾时关系结构的处理方式等建议。

第二单元江苏师范大学南杰·隆英强教授主持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评议

中央民族大学范依畴副教授以《哀矜折狱:公案文学中的司法道德想象》为题,通过梳理公案文学对“哀矜折狱”的书写,认为在社会现实、儒家思想传播辐射与封建法制建设逻辑等多方影响下,古代平民对司法官吏抱有至高至上的道德期望期望的背后是“哀矜折狱”付诸实践上产生的困境。他认为,司法道德在法律规定日趋完善的当下仍有重要的价值,分析“哀矜折狱”的运作效果也能够为当下社会“情”“理”“法”之间冲突解决提供一定的现代功用。

宁夏大学江兆涛副教授以《论清代判例的类型与功能》为题,考察清代判例制度的具体内容,认为清代判例大致可分为州县自理词讼判例、成案、通行及有约束力的地方判例四类,成案是清代判例的主体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功能具有复杂性,具体可划分为适用制定法本身具有的功能、被援引时发挥的功能、直接创制新规则的功能三个层面。州县自理词讼判例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行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遵照适用。有拘束力的地方判例在所在地方有拘束力。通行与有拘束力的地方判例发挥着弥补制定法不足的功能。

暨南大学乔素玲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南京国民政府行宪时期华侨代表选举述论(1947-1948)》。她主要关注“行宪”准备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举行的海外华侨代表选举指出“行宪”时期的华侨代表选举呈现出表里不一的特点,形式上的“民主平等”难以掩盖国民党控制侨胞的真实目的,貌似“先进”的法律表达与实践存在明显背离,最终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严重削弱华侨选举的历史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杨静副教授以《重回民主圣地——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民主实践与探索的历程回顾》为题进行报告。她认为,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实践探索的重要时期,延安成为民主圣地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国内外环境等综合因素作用而成的,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在延安的民主实践,有力推动了中国式民主的发展。

黑龙江大学邓齐滨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从农村到城市:“群众路线”在革命根据地的法治践行——以哈尔滨解放区革命历史档案为中心的考察》。她认为,1946年至1949年,哈尔滨解放区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均以密切联系城市群众为突出特点,并指出哈尔滨的立法与司法的探索与实践,保证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了民生所需,建立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权的信任。哈尔滨解放区秉持法治理念践行群众路线的成功经验,为当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提供了历史镜鉴。

江苏大学唐华彭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建国初期乡村纠纷处理秩序的重构——以苏北“群众办案”运动为例》。他认为,建国初期的土改和镇反运动彻底瓦解了乡村的固有经济基础和传统权力结构,“群众办案”运动是建国初期重构乡村纠纷处理秩序的一次重要实践探索,并提出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呈现出了强烈的“实用主义传统或实践主义精神”绝非简单照搬西方法治理论而形成。

在评议环节,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对第二单元中范依畴、江兆涛、乔素玲的报告进行点评。针对《哀矜折狱:公案文学中的司法道德想象》一文,陈教授提出“哀敬折狱”来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尚书·吕刑》而非发轫于儒家思想,要注意区分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诉讼制度的区别;《论清代判例的类型与功能》所探究的是常说常新的问题,对于当下理解《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好的指引作用;《南京国民政府“行宪”时期华侨代表选举述论(1947-1948)》一文史料非常扎实,反映了作者对数据库良好的使用和挖掘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对第二单元中杨静、邓齐滨、唐华彭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这三篇文章均关注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民主实践,启发我们应从整体性视角对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法制发展进行拓展性挖掘。

在自由发言环节,兰州大学法学院韩雪梅副教授法律史研究的‘中心与边缘’——西部地区的多元法律文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呼吁更多的专家学者从历史和空间两方面关注法律多元和西部法治文化。

(四)第四分会场

本次年会的第四分会场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诚意楼马克思主义学院会议室。会议分为两个单元,共有专题报告20个。

第一单元由四川大学刘昕杰教授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孙静蕊讲师、西北大学丁天立讲师、山东大学马建红副教授评议。

黑龙江大学史广全副教授以《论中华法系司法的日常化属性》为题,从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设施和司法技术四个层面论述了中华法系司法的日常化属性,并认为这一属性对中华法系的日常化在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巨大的支撑力量。

中山大学聂雯助理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宋代浮浪人的法律治理》。她通过丰富的史料说明了“浮浪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宋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历史变迁。

华北电力大学文扬讲师以《沈家本的经典研究及其法律影响》为题,认为在崇尚西法“藉以为炫世之具”的时代,经典向沈家本提供了一个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深刻地影响了他的律学品格和修律理念。

深圳大学王栋副教授就《必也正名:中国宪法史上的“宪法”、“宪章”和“约法”》进行探讨,认为相较于“宪章”,“宪法”是现代法;相较于“约法”,“宪法”是超越时间的根本法。“宪法”一词的确立,表明了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被理解、接受、信仰和制定,奠定了中国宪法史的基础。

贵州中医药大学崔超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历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及主要特点》。他认为,贵州苗疆的司法制度与其所在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息息相关,历代全国统一性政权所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回溯贵州苗疆各个时期司法制度基本沿革及主要特点的大背景和主依据。

湖北大学刘之杨讲师的报告题目为《晚清国人对外国罪犯作业制度的考察与学习论析》。他认为,晚清时期人们高估了该制度在英、美等国的落实情况,没能全面了解并深入分析法律移植的对象,这为该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以及整个监狱改良事业埋下了隐患。

哈尔滨师范大学隋丽丽讲师的报告题目为《从农村到城市:哈尔滨解放区的权利保障探索》。她认为,哈尔滨解放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践行既是对苏区、边区革命根据地法制的传承,又进行了具有城市特色的法制创制,是新民主主义法制“中国道路”的延续与发展。

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王雨情以《中外经济博弈对民初司法诞生与演变的影响研究》为题作了报告,提出在新式司法制度的保障下,上世纪初期中国商人地位得以提升,司法对商业组织的保护程度逐步加强,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中国走向现代化。

四川大学博士生刘子璇就《从法学教育到法官选任:民国司法组制度的构建与运行》进行报告,认为民国时期司法组制度的构建与实践加强了教育、司法、考试各机构的合作与联系,是近代以来法律人才培养多主体、多部门协作配合特征的集中体现。

在评议环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孙静蕊讲师对史广全、聂雯、文扬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提高中华法系司法相关史料的全面性、深入研究“浮浪人”的社会意义、进一步提炼沈家本治律修律的影响等建议。

西北大学丁天立讲师对王栋、崔超、刘之杨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应强化宪法意义与宪法变迁的内在关系、提高苗疆司法制度研究的针对性等意见。

山东大学马建红副教授对王雨情、隋丽丽、刘子璇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选题应“大题小做”、关注哈尔滨解放区农村到城市的环境变迁等建议。

第二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主持,北京科技大学杨扬讲师郑州大学牛鹏讲师四川大学冯雷助理研究员评议

湖南大学李婧嵘副教授报告了秦汉法律规范下的家庭秩序认为当秦汉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观念与国家法律义务出现冲突且不可两全之时,家庭秩序则让位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义务需服从于国家法律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郭嘉鹏的报告题目为西汉葆宫狱考严谨考证史料的基础上,指出居室与葆宫的更名变化西汉时期的官制官称变迁较《百官公卿表》的记载更为复杂。

许昌学院师彬彬讲师东汉宦官的政治犯罪研究为题报告,认为东汉宦官的政治犯罪比较猖獗,呈现原因复杂化、规模扩大化与刑罚差异化的特征对东汉中后期的法律秩序与政局演变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浙江财经大学王奥运讲师的报告题目为中华法系的实践理性——以清朝存留承祀制度的演变为例认为中华法系能够延续千年,除了成熟完备的传统律典发挥了重要的根基性作用外,统治者和司法官吏在具体裁断过程中实践理性,是中华法系能够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

西北政法大学宋鋆讲师的报告题目为《城市女性的自由平等之争: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婚姻案件研究》她认为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并未进行专门的婚姻立法而是对农村根据地婚姻法规进行了传承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力地保障城市女性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山东大学张晓宇副研究以《被告伍廷芳——西南关余诉讼案研究(1920—1922》为题作报告认为西南关余诉讼案是近代中国将内政纠纷置诸外人法庭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该案在孙中山和伍廷芳获得实质性胜利的同时也推动了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进程。

南京财经大学徐进讲师报告题目为《论学说作为行政审判法源的正当性——以民国“陈开清进口璞石案”为中心》,认为我国当前行政审判科学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提升均可以借鉴民国经验,在鼓励法官发挥能动性、积极运用学说的同时强化法官的论证与说理义务。

四川师范大学杨晖助理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循法预政?民国后期地方政治参与中的权力斗争及法律调适》他认为,当传统士绅因制度断裂而逐渐退隐后,新的地方精英利用法律规则不断尝试反向融合,将异见和力量逐渐纳入到以参议会为代表的各类新式机构,国家权力不断下沉的趋势也得以减缓。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吕泽威以《民初直隶省司法实践之认识与启示——以直隶高等审判厅为例》为题作报告,指出发挥司法官之能动性,在民商经济领域采较为开明之态度,同时对于社会之传统秉持尊重但却缓和之改变,是为民初司法近代化之留给后人之宝贵财富。

四川大学博士生张昊鹏的报告题目为《从官代书到缮状处:近代缮状制度的变迁》,认为在近代百姓识字率较低、律师人数有限的背景下,各地设立的缮写诉状机构在便利人民诉讼的同时,又因其司法腐败而限制了人民诉权。

在评议环节,北京科技大学杨扬讲师李婧嵘、郭嘉鹏、宋鋆、王奥运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注重对秦汉法律案例的研究、扩宽革命根据地资料的收集渠道、将中华法系的实践理性具体化建议

郑州大学牛鹏讲师师彬彬、王奥运、张晓宇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了将政治犯罪概念化、突出存留承祀制度的文化要素、提升领事裁判权的法学研究等观点。

四川大学冯雷助理研究员徐进、杨晖、吕泽威、张昊鹏的报告进行点评,提出进一步加强将学说作为非正式法源的论证、重视对案例的微观研究等建议。


第一分会场


第二分会场


第三分会场


第四分会场


四、大会交流

22日上午,大会交流汇报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主持,各分会场汇报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罗冠男、北京大学助理教授张一民、西北大学讲师闫强乐、四川大学助理研究员冯雷代表各分会场作汇报。各项议程圆满结束后,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宣布大会闭幕。


五、换届

本次年会上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选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张生当选为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聂鑫、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柴荣、吉林大学教授刘晓林、南京大学教授张仁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元当选为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帅一当选为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

会议还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产生了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分会理事会。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执行会长


掠影1


掠影2


掠影3


掠影4


掠影5


明年见


供稿: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