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应邀霍存福参加“中华传统法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
发布人:李大业  发布时间:2023-09-27   动态浏览次数:10

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应邀霍存福参加“中华传统法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


由高校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研究机制执行委员会为会议指导,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法学》编辑部、《法学》编辑部、《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主办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于20231023日在吉林长春举办,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家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分论坛一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由《当代法学》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华主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霍存福教授以《陈顾远“情理法”观评述》为题作学术报告,霍存福教授以陈顾远先生1955年发表的《天理·国法·人情》一文为中心,分析陈顾远先生的“情理法”观。

首先,霍存福教授指出陈顾远先生说对“情理法”有赞成与反对两派,陈先生认为“常人”多为“‘情理法’论者”,而“刻薄寡恩的唯法主义者”“只知有此不知彼的耳食者”“一部分行用法律者”则是“‘情理法’论者”的对立面,并提炼出陈顾远先生的基本观点:其一,法律作为复杂的规则系统,不会孤立存在,必然会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情理”就是法律之外的“其他事物”。其二,“情理”通俗、“法”高雅,但《周易》讲变化用“平易事例”,《中庸》讲人生用“平易理解”,“情理”就是这样的、用来讲“法”的“平易”词汇。其次,霍存福教授指出,陈顾远先生论证“情理法”方式,是“以西证中与中西互证”的中西比较模式。例如将西方的正义法、自然法、社会法等主张与中国术语进行比较,将正义法、制定法、习惯法与天理、国法、人情进行对比论证,并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展开了探讨。再次,霍存福教授对陈顾远先生“情理法”的分言与合言进行了详实的分析。分而言之的“情理法”,“情理法”各有其独立含义,各有侧重,比如“理”或“天理”的原则或制度要求为有关约束的和谦抑的,合而言之的“情理法”,霍存福教授指出陈顾远先生论述的两个重要命题,即“国法是法,天理、人情也是法”和“天理是理,国法、人情也是理”。关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霍教授归纳了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支配关系、品质关系等三种类型的关系。最后,霍存福教授对陈顾远先生观念的变化与发展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梳理,陈顾远先生1952年、1964年的论述,主要是强调其“无宗教色彩”而重视“人情”与“有自然法灵魂”而重视“天理”的发展,1936年、1959年、1966年的论述则是提炼出“情、理、法”是“综合法学”。霍存福教授总结指出陈顾远先生的“情理法”观,解决着广义上的法源问题、中国法律的核心价值问题等。


霍存福教授从多维度、多层次分析了陈顾远先生的“情理法”观,为我们知悉了“情理法”的当代命运及学者的阐释努力,使我们对情理法这一中国传统法哲学命题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